建设项目赊购建材 因未签合同咬定项目不存在
供货商在并未与村委会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,为村委会提供项目建设所需钢筋、水泥,岂料在催讨剩余货款时被对方告知项目建设不存在,20万元欠款更是无稽之谈。催讨无果,经营建筑材料的王某只能诉至福鼎法院。
原来,福鼎市某村委会在2014年开发建设某村部项目,便向王某赊购了一批钢筋、水泥。项目建设完工后,双方经过结算,该村委会尚欠王某25万元购材费。2016年,当时任党支部书记的凌某便代表村委会向王某出具欠条,欠条里写明该村委会尚欠王某25万元货款,最终在证明人上签字,并加盖村委会的公章。拿到欠条的王某随后也从凌某手里拿到5万元的部分欠款,但此后20万元被一拖再拖。
在王某诉至法院追讨20万元货款后,该村村主任房某却表示对20万元一无所知,且表明该村并无此建设项目的存在,从未与王某签订任何买卖合同,也并未授权王某购买建材。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,房某还提供了村财政收支表,收支表上只字未提该建设项目及25万元购材款。当王某拿着当时村支书签订的欠条时,房某便以村书记作为村委会负责人并无代表村委会出具欠条的权利,而该份欠条也并未经村委会确认,所以一口咬定王某所述内容并不符实。
没有签订买卖合同,对方又提供系列证据证明并无欠款事实。最终,王某拿出了“有利证据”,即当年的收货清单、村主任房某向其银行账户转账的凭证。经审理,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虽没有书面合同,但王某以收货单、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,结合双方的交易方式、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,认定该村委会向王某购买钢筋和水泥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。该村委会结欠王某货款20万元有王某提供的欠条等证据为证,且该种交易结算方式符合本地市场交易习惯,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。经王某催要后,该村委会仍未付款,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,所以该村委会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价款的违约责任,遂依法判决该村委会应当偿还王某20万元货款及逾期利息。